外籍看護從事許可外工作北市開罰3萬,雇主「消極容忍」 仍無法免除處分


日前發生公眾人物於談話節目,大談聘用外傭趣聞,而引發違法聘用的疑慮。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已針對個案完成約訪,並於假日期間二度派員抽查。勞工局副局長張基煜表示,查訪時因該案被照顧人、雇主及外籍看護工,都在工作許可地點工作,因此這次僅就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違法部份進行處分。而協助引進的外勞仲介業者亦有提出告知雇主法令的相關紀錄,因此未受處分。

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依法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據台北市的裁處原則,首次違反採最低處分金額3萬元,其後依違反次數增加,原則上第二次違反者,罰鍰增加至6萬元,第三次以上15萬元。同時勞工局也將要求雇主限期改善,並不定期抽查,否則將報請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

由於台北市轄內外傭多從事家庭類工作。勞工局重申,外籍看護工只能從事看護病患的工作,也僅限被照顧人生活起居所必要的照顧,例如:烹調被照顧人料理、清洗其衣物等。因此如使外籍看護工為病患以外的人清潔、打掃或煮食,均屬違反就服法的行為。

另外,勞委會於91年07月24日針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的認定原則作出函釋如下:一、本款之雇主係指名義上之雇主。二、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居於代雇主行使對外勞管理監督地位之人,所為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行為,亦視為雇主之指派行為。三、除積極指派行為外,亦包括在「明知或可得而知」之情形下,消極容認之行為。

張基煜指出,勞工局查察人員訪視時,雇主雖然並未正面承認主動要求外傭從事掃地、洗浴缸、照顧狗等工作,且外勞本人也未否認有從事這些工作內容,但依據勞委會認定標準,雇主知情外傭有違法從事許可外工作行為後如未採取制止動作,也無法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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