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變更外勞居留證申辦流程

3/15起 有聘僱許可函才核發居留證

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法,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自3月15日起,外勞需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以往只需到服務站1趟就可將居留證與按捺指紋辦妥,3月15日起就需跑二趟,第一次辦理按捺指紋報備,第二次拿到聘僱許可函以補件方式辦理。

移民署移民事務組指出,101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第8款至第10款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自即日起,外籍勞工之居留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為配合修法,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將外勞辦理外僑居留證送件流程變更,對於初次入境之外籍勞工得檢附勞委會之招募許可函先行提出申請,再補送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後,移民署才會核發外僑居留證。幫傭、監護工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須親自辦理;3年效期證書費用為新台幣3千元。

外勞改姓名或護照號碼

未來僅需在境外按指紋

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表示,為避免有外勞因為更改姓名或是護照號碼變更等因素,造成政府機關資料上有漏洞,偶有發現外勞以往逃逸過或是有逾期出境或是違法事由等,入國後按捺指紋與申請居留證時被發現,外勞就逃逸了,造成社會問題,雖然外交部領事事務局3月1日在東南亞4國在辦簽證時要求按指紋,但是因目前資料未交流,未來將會朝指紋資料互通,在境外按指紋者,入國後就不需再按一次。

服務事務大隊指出,為配合署本部政策,有聘僱許可函才核發居留證,服務站修改受理入境外勞申辦外僑居留證送件流程,全國25個服務站即日起新舊制雙軌收件,但是自3月15日起各地統一實施新制,以後外勞申辦居留證需跑服務站二趟。服務站說明,新制作法為招募入境之外籍勞工應於入國後15日內,持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招募、重新招募或遞補招募函正、影本,及護照正本,至居留地服務站捺印指紋,但不可以跨縣市辦理。當地服務站將於申請人之居留簽證頁核蓋「收文章」,視同當日已申請外僑居留證。

按指紋者不可跨縣辦理

收文章即當日申請證明

其次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取得當地服務站收文章戳日)翌日起30日內,補送文件,以核發居留證。

文件包括1、外籍勞工專用居留案件申請表(加蓋雇主及代辦機構章戳);2、申請人護照及居留簽證正、影本;3、聘僱許可函正、影本;4、在職證明(加蓋雇主章戳);5、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如與聘僱許可函所列地址不同者,請加附居留(住)地證明;6、委託移民業務機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送件者,請另附委託書、代辦機構許可證影本(加蓋代辦機構章戳)、委託契約書或引進契約書正、影本,及受委託人之員工識別證正、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服務站表示,若未能於30日內完成上述補件申請者,相關補辦流程,可逕向當地服務站洽詢。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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