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作地 以被照顧人所在地認定

查核不限春節期間 一有檢舉即訪查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外勞至許可以外的地點工作,無論所指派的地點與雇主的關係為何,只要看護工未在被照顧人所在地點工作,原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違法僱用者,則是以違反同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處分,罰鍰金額提高為15萬元起至75萬元。勞工局提醒雇主留意法令規定,避免觸法。


此外,外勞仲介業者受雇主委託代為留置外勞,也是另一項查核的重點。勞工局強調,在新雇主取得資格前,外勞仲介不得將外勞帶去給其他雇主「試用」,一經查獲,兩方都會受到處分。

農曆春節前夕,因家戶經常忙於打掃,歷年雇主違反的條文,仍以就服法第57條第1款、第3款最多。據了解,部分地方政府對於外勞許可外工作的地點,如與雇主有親屬關係,會有從寬認定為許可外工作的空間,與非法聘僱的處分上差別甚大。不過台北市勞工局強調,家庭看護工工作地點,必須隨著被看護人,否則就算違法。

至於外勞仲介業者受雇主委託留置外勞,也是近期加強訪查的重點。勞工局指出,過去發現外勞等待轉換期間,雇主委託外勞仲介留置,但外勞仲介卻將外勞帶去給其他雇主「試用」,勞工局查獲時,大部分均以進入轉換程序做理由說明。

勞委會規定,接續聘僱應以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起,外勞才能替新雇主工作,正式取得合法工作的資格,若在取得聘僱資格前有任何工作的事實,雇主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外勞仲介居中媒介,簽署文件前將外勞帶至新雇主處,涉及違反就服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從業人員與外勞仲介公司一併受罰。

勞工局強調,這些內容已列為例行查察工作項目,並不限於春節前夕,只要平時有民眾檢舉,就會派員了解。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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