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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外勞勞動契約 加班費數額即起提高

低於法定金額 將要求重新計算修正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表示,台灣的基本工資自今年元月起調高,因此雇主填寫勞動契約各項欄位時,每月薪資必須以目前的18,780元計算,且加班費也應按這項標準計給。加班在2小時以內,每小時由之前的99元調整為104元,再延長工時2小時以上,未達第4個小時,每小時124元調整為130元,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假日加班等,薪資應加倍加給,每小時由149元調整至157元。

另外,因泰國國內政策因素,家庭看護工部分,月薪則應比照基本工資給付;但不同於事業類的是,家庭類勞動契約中並沒有規範加班費的部分,因此不需填寫加班費的時薪計算。

以18,780元的標準,加班費應以78.25元做基準加成,泰方所訂的加班費時薪,是以乘上法定倍數後四捨五入得出。相關人員強調,若雇主給付加班費的金額高於法令規定,辦事處方面沒有退件的理由,但若給付的金額低於前述標準,會請送件的人員當場確認,修改後才會受理。

辦事處說明,新、舊制以送件申請的時間判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送件申請,適用舊制,泰國勞工部審核時會有另一套標準;但今年起送件申請者,若金額與泰方規定不同,就有可能造成退件。

至於泰國勞動契約內容,這次並沒有修正,與基本工資實施前相同。不過據了解,這套範本施行的時間已久,許多內容包括國定假日、中英文範本、試用期等多項規定,已不符台灣現行法令,泰辦處之前就已建議勞工部修改或刪除,但因泰國內部仍未達成共識,造成舊版的沿用至今,而新版上路實施之日,還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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