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仲介免收登記費及介紹費或服務費

勞委會:商業行為 不涉及不正利益

有民眾詢問,外勞仲介不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或是服務費,算不算涉及「不正利益」?勞委會表示,「不正利益」的解釋是指外勞仲介不得替雇主支付應由雇主負擔的費用,如就安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等相關費用;至於外勞仲介免費服務僅是商業行為,不算是有「不正利益」。

勞委會說明,外勞仲介市場不時傳出製造業、養護機構等雇主要求金錢或物品回扣,才願意將外勞引進業務委託給外勞仲介,雇主引進外勞不僅不需付費還可獲得物品或金錢等回饋。

為避免部分不良外勞仲介以回扣方式擾亂市場,勞委會在7月函釋指出依法令或契約規定,歸雇主責任所須負擔的費用,外勞仲介不得代為支付,包括就業安定費、刊登求才廣告費、膳宿費、外國人之機票費等費用,或是逾越社會常規所餽贈且可依金錢折算其價值的物品。

還包含外勞宿舍內的生活用品配備,如送電視、棉被、冷氣等,只要超出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度,而得以金錢折算其價值之物品或金錢或其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等。

勞委會指出,至於針對規定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為雇主辦理引進外勞可收取1個月薪資的登記費與介紹費,及每一員工一年2千元的服務費,就不列在「不正利益」之內,這算是商業行為,就像坊間有0元手機等促銷方案。

勞委會重申,外勞仲介如以回扣爭取客戶,將違法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6款規定「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其中依就服法第69條第1款規定,第一次違反處停業1個月、第二次違反處停業3個月、第三次違反處停業6個月與第四次以上違反處每次停業12個月;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3款規定,2年內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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