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馨瑩非法使用外勞 勞工局開罰

截至9月處分近百件 多數為檢舉案

 

民眾檢舉曾馨瑩逛街,由外籍看護在旁協助提紙袋,有非法使用外勞之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副局長張基煜表示,該局得知消息後,已派員訪查當事人,結果發現曾馨瑩確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的規定,並已開出處分書,預計近期內就會送達。

 違反這一項目,依就服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第一次違反,根據該局所制定的裁罰基準,以3萬元處分。

 由於民眾長期以來模糊「外籍看護工」與「外籍幫傭」的界線,以看護工名義申請,除照顧工作外,也要求外勞接送小孩、提紙袋、到所經營的店面協助工作等,張基煜指出,這部分已列為勞工局例行工作,呼籲雇主遵守法令,勿讓外勞從事範圍以外的工作。

 另外,今年1月至9月間,勞工局查處違反這一項目的案件,已有97件,絕大多數都是民眾檢舉。

 根據法令規定,家庭類外勞目前分為「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兩種,前者申請條件,必須有年齡3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16點;後者為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工作,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一,或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顧者才能申請。

 勞工局重申,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換言之,其工作範圍主要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若為照顧被看護人所須的生活照料工作,例如: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營利性質者,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反之,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為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跟隨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市場工作、因年關將近使外勞打掃親戚之房子等,即使外勞本身也不反對做此類工作,但雇主也算違法。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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