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佈8項責任制人員工時標準

機構看護全月出勤 以286小時為限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佈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明訂雇主與養護機構看護工另行約定工時,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且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以286小時為限。同時為確保勞工有充分休息,每工作7天,仍須有1天休息做為例假,換言之,即使屬於法定責任制人員,也不得排除勞基法中對於例假日的適用。

勞工局強調,每月工時286小時係指「工時上限」,並非每月工時必須為286小時的概念,勞資雙方可視實際需求,提出更低工時的約定內容。該局表示,若勞僱雙方未另行約定,則回歸勞基法的規範,對於勞工更為有利。

比照台北市的做法,新北市7月28日公佈責任制人員的工時核備標準,讓雇主申請核備時有所依循。勞工局說明,自3月至7月間,陸續針對8種工作類別,邀集勞、資、學、政代表,進行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座談,並依工作內涵、性質的不同,分別制定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同時也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新北市規定核備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以10小時為限,當日含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包含國定假日加班在內,總時數不得超過286小時;且每工作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養護機構看護工不分本、外勞,均適用該規範。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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