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定安置情事 外勞人力仲介處等轉換
勞委會:應以變更住宿地點辦理

勞委會發現因為被看護人往生或是其他事項,外勞等待轉換期間,有部分雇主將外勞交付人力仲介管理,並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安置」,造成通報安置件數大增,對此現象,勞委會指出,地方主管機關應判斷外勞是否符合安置要點,不可逾越法令,若僅是雇主將待轉換外勞交付人力仲介短期管理,應循「變更住宿地點」辦理。

勞委會日前發函各地地方政府,解釋有關人力仲介受雇主委託安置外勞可否向外勞收取安置期間食宿相關費用及住宿環境規範,以及應為安置抑或是變更住宿地點等疑義。

勞資爭議性侵毆打行為
外勞才有法定安置理由

勞委會指出,近來發現地方政府陳報外勞安置的案件數量大增,且大多都是同意安置在人力仲介公司營業地點,不過與一般法定安置案件不同的是無法獲得1天500元的安置補助費。

勞委會說,外勞經地方政府同意安置應是有不得已的原因,如勞資糾紛、雇主失蹤、雇主有性侵害、毆打等不當對待情事,在外勞轉換期間才會安置在經認可的安置單位住宿,安置條件與要項都有規範在外勞臨時安置要點中。

不過,勞委會發現,近來地方政府對於安置要點中的第一款「外勞在轉換雇主期間或是遣返回國期間,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及第五款「其他經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有逾越解釋,對於很多僅是雇主不願在外勞轉換期間負擔生活照顧義務,將外勞委由人力仲介管理的案件,都以雇主無法「妥善」照顧為由,同意安置在人力仲介處,但不補助費用。

勞委會強調,因為被看護者往生或是有其他情事,外勞於轉換雇主期間或是遣返回國期間,雇主委任人力仲介代為外勞生活照顧管理時,雇主並無發生無法妥善照顧管理外勞等符合安置要點規定的情事,外勞變更住宿地點於人力仲介公司,應依法在變更住宿地點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勞工作地點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短期生活照顧注重隱私
食宿費人力仲介與雇主協議

由於人力仲介僅是短期代為管理外勞生活照顧,勞委會指出,不需比照「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規範的坪數、空間、宗教等要求,其所給予的外勞住宿環境只要注重外勞人身安全及隱私,其內部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應具有性別意識觀點,依性別之差異適度調整,也就是需男女區分;至於這段期間的食宿費用,原是應由雇主負擔外勞生活照顧,所以費用應由雇主與人力仲介雙方自行議定合理價格,人力仲介不可向外勞收取費用。

上述規範是屬於勞委會給予地方政府的行政指導原則,由於外勞安置與否,地方政府有同意權,勞委會指出,地方政府應判斷外勞與雇主相處情況是否符合安置要點,不得逾越法令規範,造成法令漏洞。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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