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責任制工時審查草案 即起預告

7月31日前可以郵寄、傳真 陳述意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制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草案,依據個別工作類型的勞動密度,大致分為三類,第1類4周工時上限288小時、第2類260小時及第3類240小時,其中養護機構看護工適用第2類的標準。該審查基準草案7月1日公布,即日起將進行為期一個月的進行預告程序,相關當事人得於預告期間內向勞工局陳述書面意見,以使審查基準更趨完善。

 勞工局表示,事實上在草案制訂階段,該局已邀集相關人士進行討論。若預告期間多數意見反映良好,就會依據草案內容執行;反之,若有其他書面建議,且確實也有待討論空間,將會再就內容部分調整。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明訂,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以及其他經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目前勞委會共核定包含養護機構的本、外籍看護工在內等37個職業類型,但護理之家看護工以及製造業,均不屬於法定「責任制」人員,不適用這套工時審查標準。

 根據審查基準草案,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監護工屬於第2類,4周總工時以260小時為限。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

 除四周工時不得逾標準外,勞工局於草案中也明訂,雇主排除勞基法第36條規定限制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做為例假,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2周內安排勞工2天休息做為例假。且除非因勞基法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即使勞工同意,勞工也不得於例假日工作。

 此外,為確認工作內容無損害勞工健康福祉的疑慮,勞工局得在必要時,進行實地查察或函詢相關單位

本社今(1)日傳送台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總說明、約定書審查基準草案、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以及陳述意見表。書面陳述部分應於預告結束日7月31日前郵寄至勞工局,或傳真:(02)2759-6661。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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