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職災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
雇主未替勞工投勞保 處6萬元罰鍰

 

日前立法院併案審查8位立委所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獨缺行政院版本,行政院會2日才完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並通過,其中雇主若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將逃逸外勞納入保障,發生職災可以領取補助及津貼。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勞委會應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及早完成修法程序。

 勞委會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 91年4月28日施行迄今,由於勞動環境情勢改變,外界要求雇主負起安全衛生責任更重,並要求應從職業災害之預防、通報、補償、重建及提供法律扶助等面向,整體規劃職業災害勞工照護制度,因此進行檢討修正。

 勞委會說明,這次法案是大幅度的修正,從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建立職業傷病通報機制、落實職災勞工重建工作、擴大職災勞工生活保障、強化雇主責任與提升職災專款運用效益等六大面向,主動規劃建構整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制,期能降低職災發生率,落實照顧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福祉。

 政院版修正重點包括,以多元管道廣納勞工本人、雇主、就醫之醫療機構等各通報來源,並建置通報系統及通報專線,以即早發現勞工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及情況;明定雇主應參與職災勞工之職能復健,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調整職務,並提供相關重返職場之補助措施等。

 草案中增列因重大職災事件致嚴重傷害者,得發給慰助金;納入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而發生職災者,得請領相關補助及津貼;放寬失能生活津貼至第十等級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請領職業病生活津貼等請領條件。

 增訂雇主未依法參與職災勞工職能復健者,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分別明確雇主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與未依法補償之罰鍰責任,其中未依法補償部分並擴大適用範圍至僱用4人以下之雇主。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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