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看護工工時標準 新北市再下修

包含假日加班 每月不得超過286小時

為達到全面降低養護機構看護工工時的目標,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已著手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的核備原則。勞工局指出,在聽取勞、資、學、政四方意見後,已降低核備的工時基準,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以12小時為限,且每月總工作時數上限,包含國定假日加班,則由之前的312小時下修為286小時。核備的標準,勞委會授權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因此各縣市會有所不同,雇主申請時仍應依循各地不同標準。

  勞工局強調,每月工時286小時係指「工時上限」,並非每月工時必須為286小時的概念。勞資關係科長陳淑貞表示,勞資雙方可視實際需求,提出更低工時的約定內容。她強調,雇主有人力需求,應增加聘僱人員,保障勞工有充分的休息。因此雇主申請核備時,每月總工時只要低於286小時均可接受;超過時也將退件。

  據了解,之前新北市勞工局核定養護機構工時,是以正常工時10小時,延長工時4小時做為標準,因此勞工每日最長可工作14小時,但勞工局認為,前述工時的標準仍過長,因此從3月份起,已先下修每日工時認定基準,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以12小時為上限。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如正常工時8小時,延長工時就以4小時為限;正常工時在10小時,延長工時就必須限縮為2小時。

  此外,勞委會日前函釋說明,針對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工時如逾勞基法規定「2周不得超過84小時」規定時,其正常工時的薪資基準必須按比例增加,並非以基本工資17,880元為限。不過各地方政府受理勞僱雙方約定時,並未要求載明工資,無論正常工時為多少,雇主普遍以17,880元為基準給薪。而超過的部分,就須按1.33倍的比率加倍發給。

  勞工局說明,以新北市的做法,在受理核備時,會對事業單位說明這項規定,日後若有勞雇雙方發生爭議時,就會要求雇主補足薪資的差額。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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